平安附加丰盛人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2 14:08: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至55周岁。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丰盛人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
平安丰盛人生补充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合同订立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丰盛人生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宣告死亡处理
3.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金的给付
3.3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2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6)的机动车(见9.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3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主险合
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龄错误
8.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7.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z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