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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14:0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的限制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 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

  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投保单

  签署地的仲裁委员会或上海金融仲裁院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被 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交费期间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4 身故确定日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

  亡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死亡日期。

  10.5 身故保险金现值 指尚未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年复利 2.5%与十年期债券到期收益率之较高者计 算所得的现值。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