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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2 14:07: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对未及时给付的保 险金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息,自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第 11 日起,至保险金付清时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 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7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

  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 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根据现 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 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

  5.4 减额交清 如果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

  保险。本公司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会相应减少。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保险金额为准,您不需

  要再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上。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任何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上。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