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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11:12: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信泰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6.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信泰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2 身故保险金申请

  4.3 诉讼时效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6.释义

  6.1 意外伤害

  6.2 毒品

  6.3 酒后驾驶

  6.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5 无有效行驶证

  6.6 现金价值

  6.7 确定年金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1 -

  信泰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

  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

  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五至三十年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

  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

  岁。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6.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