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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8 09:57: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

  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 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0]34号,2010年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

  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