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
2014-08-28 09:4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全残(见8.3),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失能(见8.4),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1.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见8.2)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全残(见8.3),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失能(见8.4),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失能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障成本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8)的机动车(见8.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豁免保障成本
3.1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障成本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申请
由您、被保险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保单签发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质评估结果为最高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释义8.3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