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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福如意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8 08:5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年、10年、15年、20年及至被保险人年满 55周岁、60 周岁、65周岁、70周岁、80周岁、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 金

  全残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 7.1),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3);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 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 7.5)后退还保 险费。

  3 您的义务

  3.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费期间等同于保险期间。 分期交纳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单年度计算,投保人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或我们 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保险费。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 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 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 销后 30日内,我们将全额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 若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天为我们给 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纳保险费,本合同仍继续有效,如在此 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 扣除您欠缴的保险费。

  4.4 保险费的 自动垫交

  4.5 合同效力 的中止和 复效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 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 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7.6),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 其利息时,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