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民生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8:5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民生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

  A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

  B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2)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8.7)。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