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附怎么样?
2014-08-28 08:5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附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1、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欠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先补交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欠交保险费。
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期间相同。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6.1)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见6.2),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如被保险人有欠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应先补交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见6.3)、欠交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7)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
3、主合同投保人死亡或变更;
4、主合同交费期满。
三。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