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急性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
2014-08-27 17:0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急性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病之日起 3 日内因该急性病或该急性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急性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建筑工程急性病身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突发急性病(见 5.1),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病之日起 3 日内因该急性病或该急性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本 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 病、性传播疾病;
(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4)化学污染。 发生主合同“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的现金价值(见 5.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计收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曾发生理赔,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