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4:3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6.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 险人资格。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条款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4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 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限制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6.3 被保险人 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保 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终止。若投保人要求 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投保 人要求的保险责任终止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 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或相关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 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5地址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 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
生还后 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6.7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7.1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 5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 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7.2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