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
2014-08-27 11:0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计 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见 7.7)的机动车;
(5)战争(见 7.8)、军事冲突(见 7.9)、暴乱(见 7.10)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合同内容 变更
4.2 您解除合 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 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后,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 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份额为保险金申请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 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合同约定的应给付保险金为限。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 序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第二顺序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
5.3 保险金申 请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 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