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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2015-08-05 17:0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方财富网小编为您提供最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相关资讯查询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监分局、市保协《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人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宿迁银监分局 市保协

  为加快推进金融创新,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进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切实缓解小额信贷中抵质押担保不足问题,现就在我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缓解我市“三农”、小微企业(含科技型企业)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促进城乡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金融业在“稳增长、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为前提。制度先行、逐步完善,先试点、后推广;

  坚持政府主导、三方责任共担。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银行按照正常的标准和要求严把贷款质量关;保险机构主要分担借款人的非故意风险;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形成风险共担机制。

  坚持市场化运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试点初期由政府协调推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最终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和对现有融资方式的有效补充。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内容

  (一)为三类对象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农业种养殖大户、小微企业(含科技型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或其他用途。

  (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各银行机构、小贷公司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试点第一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采取共保体的运行模式,根据本意见共同与试点银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提高承保能力、分散经营风险。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配合协助。

  (三)合理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4%,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试点第一年,保险公司年费率统一为:保证保险费率不高于1.8%,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不高于0.24%。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

  (四)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试点第一年,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4:6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连续拖欠本息2期及以上时,贷款银行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从试点第二年开始,银行与保险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摊比例和方式,根据风险管理质量与贷款损失实际情况,由银行和保险机构协商作差异化的调整。

  三、风险管控和监管措施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含科技型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银行及保险机构联合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银行及保险机构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业务受理、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中分析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联合对贷款全过程实施风险管控。

  (三)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一般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借款人相应的财产保险一般也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政策性农房保险按市有关政策执行);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

  (四)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试点银行小额贷款逾期率超过10%时,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向省保监部门报告情况,依法查处相关机构及责任人。

  (五)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试点工作,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是对恶意拖欠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市给予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三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小额贷款诉讼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优先执行,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风险补偿和奖励措施

  (一)风险补偿。市区财政设立3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各县财政分别设立不少于2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期间,对贷款本金净损失给予10%的风险补偿。

  (二)奖励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市级金融工作综合考核和保险机构考核中给予加分,并推荐为金融创新工作先进单位。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规范操作,取得实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人行、银监、财政、司法机关、宣传、保协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试点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研究起草试点的工作方案及综合性政策,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指导、监督和协助小贷公司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人行要为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提供个人与企业征信、客户账户管理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的“黑名单”制度;银监部门、保协负责指导、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试点期间,财政部门要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协助银行和保险机构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与个人进行追索;宣传部门要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客观地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借款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调查情况。

  六、其他

  (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意见执行,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倍。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宿迁银监分局、市保协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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