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险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2014-12-15 11:3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财险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投保年龄: 0 详细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安邦(审批)[2009]N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
下称“《借款合同》”)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系第二条中的商业银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特指安邦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则本保险合同亦
无效;当《借款合同》被撤销或解除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
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1、被依法确认无效;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撤销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第七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告知保险人,造成保险人无法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导致保险事
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采取施救(催收)或诉讼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与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月)×月度费率×投保人资信系数。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
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
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