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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2014-12-15 11:38: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企业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审查投保人

  的资信情况,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在确认其资信良好并

  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办理保险手续后如发现被保

  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投保人

  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投保人还款,

  并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

  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对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询问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八)投保人拥有产权的资产的权属证明;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

  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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