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汽车经销商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2014-12-15 11:3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按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审查投保人的资信和财力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
好并符合发放贷款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投保人提供汽车经销商贷款。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以及其它与汽
车经销商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照其与被保险人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
人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投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投保人的还款、逾期情况按期完整、准确地书面告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
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投保人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保险人的催收需求,被保险人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信材料,并接受保险人的询问。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简介、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保人经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
(八)投保人拥有产权的资产的权属证明;
(九)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十)投保人与汽车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签订的汽车或零配件采购合同;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经销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十二)汽车生产商出具的汽车经销商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一次性投保本合同存续期间的企业财产保险,并一次性交纳保险
费。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现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
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特指以下情况:
(一)借款人账户被司法冻结;
(二)借款人欠息;
(三)借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融资发生逾期或欠息;
(四)收到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通知;
(五)其它足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形。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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