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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医疗设备还款保证保险怎么样?

2014-12-15 11:16: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人,否则有关任何事项或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送达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第十九条 投保人义务

  (一) 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全部内容。

  (二) 首付款项应不低于所购买设备的20%。

  (三) 投保时应一次缴清本保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四) 应根据保险人要求依法对所购买设备向被保险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本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此项担保应在投保时确定。

  (五) 在偿还所欠款项期间,不得将所购买设备及本条第(四)项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对所购买的设备连续足额投保财产险、机器损坏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险种,且保险期限应与本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致。

  (七) 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及其相关协议如发生变更或终止,投保人须预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对所购买的设备连续足额投保财产险、机器损坏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人认为必要的险种,且保险期限应与本保险合同一致。

  (二) 除非本保险合同已取得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被保险人应确保其在融资合同项下的债权获得经保险人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

  (三)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对投保人所欠款项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四)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 融资合同及其附件和与融资合同相关的其他合同及其相关协议如发生变更、终止,须预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1个月,投保人未履行规定的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设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