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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

2014-12-15 11:15: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保险人,否则有关任何事项或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送达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中国及外方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必须对投保人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生活条件、交通、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需要双方协商的事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女工和特殊工种须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人名称变更、外派劳务人员输出国别、工种变更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条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有效和合理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需提供:

  (一)保险单正本;

  (二)外方索赔材料;

  (三)与外方及投保人签订的相关合同;

  (四)《资格证书》;

  (五)遭受经济损失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费用项目及证明;

  (六)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

  (七)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助于判定保险责任或损失金额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对投保人的违约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五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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