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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机动车养护质量保证保险(北京)

2014-12-15 11:14: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下来的零部件属于保险人,更换下来的零部件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高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补偿;低于保险金额的,按照实际更换部件和维修费用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每月15日前向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表,包括以下信息、资料:

  (一)保险凭证复印件;

  (二)行驶证正本、驾驶证复印件;

  (三)车辆行使公里数、车辆保养、维修记录、车辆故障原因;

  (四)更换部件和维修费用发票;

  (五)车主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六)从事维修的4S店名称及负责维修人员的姓名。

  第二十七条 在收到被保险人每月提供的索赔清单和相关资料后,保险人尽快对其进行审核。在确认所提供的索赔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后,保险人在十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 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存在异议时,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予以澄清;必要时,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通过电话、走访、信访等方式回访车主,对被保险车辆的维修状况进行考证,并以此作为确定保险人赔付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宜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本保险合同可以随车辆所有权一起转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通知送达保险人之日起解除。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前30天以挂号信邮寄的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按照日平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被保险人欠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通过严重误告的方式致使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

  4、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

  5、被保险车辆的维修和使用不符合生产商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解除日期之前生效的服务合同仍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任何在本保险合同解除日之后签订或生效的服务合同,不再由本保险合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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