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机动车养护质量保证保险(北京)
2014-12-15 11:14: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用达到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公里数,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车辆使用未超过约定公里数的可以申请续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车主/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交付保险费,对未交清保险费的服务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事先将服务合同的标准或格式版本交由保险人备案,在得到保险人授权后,方可使用该版本签订服务合同。未经保险人授权签订的服务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在该服务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在每月15日之前,向保险人提交投保清单,列明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号、服务费收入、保险费以及相关内容;保险人在审核投保清单及相关资料后,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保险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车主应按照被保险车辆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车辆并进行常规性的保养。
第二十条 被保险车辆机械运行出现异常现象时,车主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发现机械故障48小时之内通知被保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必须对每一被保险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相关数据输入数据库(数据库的格式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决定),以备保险人核查;对每一维修车辆所建立的档案,被保险人应保留10年(从签订服务合同开始计算)。
保险人可以随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维修车辆的相关文件、报告或统计数据,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保险人通知之后10日内,按保险人要求的方式,提供该文件、报告或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访问4S店,检查、审计和复制由4S店管理或代被保险人管理的,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相关的账目记录。保险人在实施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由被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复,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补偿被保险人的修复费用。必要时,保险人将会同被保险人对损坏车辆进行检验,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车主应到与其签订服务合同的4S店进行车辆维修,维修故障车辆所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