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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重新修订

2017-02-17 16:50: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近期,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原来的设区的市级提升为省(自治区)级,被非机动车撞也能认定为工伤,突发疾病去世提供死亡证明即可。

  将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不用缴纳。哪些人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在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工伤保险的缴纳单位并不包括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以前享受财政全额拨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公单位)员工是不能享受工伤保险保障的。

  此次修订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工伤保险范围扩大至“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参公人员以后也能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同时,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升至自治区级统筹

  在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只是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统筹的范围比较小,此次修订将统筹范围扩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这意味着,以后工伤保险基金的“池子”更大,对全区各地的工伤保险保障力度更强。

  统筹层次的上升也带来了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改变。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统筹地区按照当月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2%提取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此次修订,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交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