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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生育保险新政策2016:2016年山东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6-05-27 11:0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1.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4.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5.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1.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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