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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最新版

2015-10-22 11:09: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03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其它

  7.04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用手清除切屑

  7.04.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顾放不当

  7.0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冒险进入涵沿

  7.06.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冒进信号

  7.06.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私自搭乘矿车

  7.06.10在绞车道行走

  7.06.11未及时望

  7.0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增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

  7.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未戴防护手套

  7.11.3未穿安全鞋

  7.11.4未戴安全帽

  7.11.5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未佩戴安全带

  7.11.7未戴工作帽

  7.11.8其它

  7.12不安全装束

  7.12.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其它

  7.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

  表2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略)

  表3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略)

  续表(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GB6441-86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并于81年12月委托我所制定。三年来,在劳动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制定中,我们得到了从事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青岛市劳动局、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劳保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在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在调研中,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深刻了解“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定了四川省,查了近连续三年的伤亡事故档案。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现实意义。在查阅案卷中,从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析规律,又参照了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领导是否重视;2)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很少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1.2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分析工作很难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

  1.3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歇工天数,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能完成原有工作量,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实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却忽略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来可能与方便。即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制定创造前提条件。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间的差别区分开来,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民政部门“残废等级的检评”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以及国外有关残废赔款值,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就简单多了,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损失工作日”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退-L亡)

  N:损失工作日数

  P:年工作日数(取300)

  L退:平均退休年龄(取55)

  L亡: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

  N值日本取7500日,美国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损失工作日”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日百分比折算。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与伤害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