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财产险)

2015-10-26 15:32: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更多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财产险)相关资讯请关注南方财富网保险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