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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福寿永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7 10:0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分配方案日的较晚日。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见11.8)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6.3保险费自动垫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当时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中止。

  6.4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保险,利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全部净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办理完成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以减额交清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其给付条件不变。

  若我们对本合同有增加保险费或有部分不予承保的,则本合同将不能享有该项减额交清保险利益。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

  本合同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您必须同时解除本合同的所有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6.5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按合同约定退还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