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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6 11:4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3.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见8.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 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4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 年;

  - 在被保险人65 周岁(见8.12)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 年;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期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如果您在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基本保险金额再次削减,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25%。如果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上述削减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基本保险金额 -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 本次削减期内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5%。此后本次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导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且在本次削减期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因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4.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