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珍爱相伴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8-26 09:40: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零时起,本合同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最长为两年。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无论本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
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我们收到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 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我们自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未恢复效力的,则自该两年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 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 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二、出现本条款第 3.6.1 项或第 3.6.2 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本合同效力中止,效 力中止期间最长为 60 日。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无论本合同效力是否恢复,对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向我们偿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 及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全部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我们自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60 日未恢复效力的,自该 60 日中止期间届满日次日的零时起 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支付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 支付,但我们将从中扣除您的各项欠款。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解除合同完整的申请材料后,
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 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 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现金价值权益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分别对应的 现金价值之和。每一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具体数额请见“现金价值表”。“现金价值表”中所列 的现金价值数额是在您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情况下对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该现金价值已 包含该保单年度生效日对应日在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如您欠交某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则该保单年度的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 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保单年度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减去我们在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 对应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应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中初始保险金额所对应的那部分生存保 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您可以享受下述四项现金价值权益,如您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方式 的,还须至少已交满两年保险费。
3.6.1 保单贷款
HASL 司字[2011]261 号 附件: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但应取 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向我们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 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期限应当符合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由您与我们在保单贷款合同中约定。当您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 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2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选择了自动垫交保险费功能的,如果宽限期届满时您仍未交付应交保险 费,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各 项欠款之后的余额等于或大于您应交的保险费(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应交 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垫交时我 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当您未偿还的垫交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各项欠 款之和等于或大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有附加保险合同,则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如果您决定不再交付续期保险费,您可以书 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将以您申请办理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 保单贷款本息、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等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减额交清保险的一次性交 清的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出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办 理减额交清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否则不能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必再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变更为 减额交清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变更为零,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变更为 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所确定的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数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您不能再申请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再享有保单贷款、分红等权益。 在您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本合同的附加合同终止,您应同时办理附加合同的终止手续。
3.6.4 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 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我们按照减少后的有效保险金额(减少后 的初始保险金额和减少后的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所减少的保险 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如减少的保险金额部分有对应的特别红利,则同时支付,但我们将 先行扣除您未还的保单贷款和我们为您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交的保险费。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数额相应变更为您实际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数额减 去您每次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数额后的差额。
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后,如果您仍需交付保险费,则以后需要交付的各期保险费数额也相应 降低。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 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引起 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HASL 司字[2011]261 号 附件:2.2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及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 人本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 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
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