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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6 08:5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

  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 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 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保险单红利

  第十一条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 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二条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

  储存生息,在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 100元,该红

  利将直接进入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 100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 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 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 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

  单周年日生效。

  第四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

  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

  们申请高度残疾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

  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 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五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 险费(包括本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六条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 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 准。

  第十七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五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将扣除您未交纳的保险费。如果您 没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 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我们将按【保险费自动垫 交】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在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交付保险费,我们将对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作保险费自动垫交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之和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我们将同时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我们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1计 算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利息。

  若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不足以垫交全部到期保险费, 则按当时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折算可垫交天数,同样进行 前述垫交处理。

  当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与附加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为零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 力同时中止。您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前到本公司办理取消保险费自动垫交手续,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结束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第二十三条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不想继续交纳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书面 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当时现金价值净额一次交清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相应降低,减 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再享 有保险单借款、红利分配等权益,我们将退还您存放在我们公司的红利及利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 们定期公布的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