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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鸿运相传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

2014-08-25 16:1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 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 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计息。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1 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

  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本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 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 现金价值净额。

  第三部分 保险单红利

  第十一条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 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红利,我 们将进行红利分配,并向您寄送相关分红报告。

  我们将在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您发放红利。

  第十二条 红利领取方式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在您申请时给付。

  二、现金红利:红利将以现金方式直接返还给您。如果当年度的红利少于 100元,该红利将直接进入您 的红利累积账户,如果当年度的红利不少于 100元,该红利及红利累积账户中的金额将以现金形式返还给您。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期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余额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 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的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四、增额交清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及其附加分红型保险合同的保险单红利作为 趸交保险费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加的保险金额根据我们分配的红利金额、被保险人在红利生效日时的 年龄以及本合同所载明的增额交清保险费率决定。增额交清的保险金额自对应的红利分配日起生效。增额交 清的保险金额每千元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被保险人在红利增额交清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在红利增额交清之后申请理赔,保险金额以发生保险事 故时的保险金额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变更将在下一保险单周年日生效。

  第四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高度残

  疾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五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本 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六条 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鉴定结果应以 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准。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