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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8-25 15:4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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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释义 1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察、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释义 12 导致的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遗体火化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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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红利

  第十四条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 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 并分配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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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13

  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分发红利。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并且没有任何 未偿还欠款释义 14,方可领取红利。红利分配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向您寄发有关红利状况的书面说明。

  红利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释义 15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我们根据红利累积利率 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红利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留存在本公司的 红利本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 ��,直至下一交费日。在交费期满后,如果您没有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红 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 清增额保险。以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增加,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 同,增加部分将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释义 16)。

  如果您在投保单上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以申请变更红 利领取方式,此变更申请的效力将于申请变更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生效。

  第五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请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日期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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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七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款的 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

  释义 17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作为一次 性交清的全部保险费,向我们申请投保减额交清保险。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您不必再 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额交 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将被视为所有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用于减额交清的现金价值净额需分别满足当时我们对该

  产品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费的限制。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将继续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第十九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 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我们每年将确定两次利 率释义 18,用于计算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释义 19。

  保单贷款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

  第二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并且在宽限期届满前没有做任何反对的书面 声明,我们将自本合同宽限期开始时进行自动保单贷款,自动保单贷款的可贷款金额(以下 简称“可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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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当 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当时的可贷款金额与当 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成承保期间,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承保期间内应交的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承保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我们每年将确定两次利率,用于计算自动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选择“中止合同”作为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并且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由于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适用“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中的规定。

如果本合同由于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