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康佑天使终身寿险(增值版)
2014-08-25 15:3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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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现金价值。..。..。..。..。..。..。..。..。..。..。..。..。..。..。..。..。..。..。..。..。..。..。..。..。..。..。..。..。..。..。..。..。..。. 7
第六部分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8
第十四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8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8
第七部分 ··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
第十六条 未还款项。..。..。..。..。..。..。..。..。..。..。..。..。..。..。..。..。..。..。..。..。..。..。..。..。..。..。..。..。..。..。..。..。..。. 9
第八部分 ·· 释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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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关的 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 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PH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同主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件下,我们所承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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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终止。我们签 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凭证;但即便我们已经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如果因为您的原因导 致我们未能在和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自始不承 担保险责任,您应当将我们签发的保险合同返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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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犹豫期
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 加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 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并且与主合 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保持 1:800 的比例关系。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2,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释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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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根据下表给付住院 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补贴保险金
不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实际住院天数-3) × 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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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本保险金额 超过三十天,不超过九十天(含九十天) +(实际住院天数-30)×基本保险金额×2
27×基本保险金额 超过九十天 +60×基本保险金额×2
+(实际住院天数-90)×基本保险金额×3
对于同一次住院释义 5,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释义 6,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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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且已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释义 8×基本保险金额×2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三、康复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十天的,我们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基本保险金额 × 50%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四、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若其在住院前十四天内以及在出院后三十天内,因同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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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故或疾病,而经医院 门诊或急诊进行必要诊断或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50%,作为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五、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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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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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一般手术 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作为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须使用医 用救护车运送且住院治疗,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作为紧急医疗运送保 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八、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严重烧烫伤释义 11,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上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下表为限:
时间 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限额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
被保险人年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