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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白玉樽1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4:4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8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后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

  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额外 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 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7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 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5)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 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 价值的20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75周岁的保单年度末之日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运营 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7.6)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 司将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

  价值的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7.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7.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7.10)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 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等文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y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本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产品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

  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 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保单账户 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本公司将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时 在万能账户中为您设立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

  5.2 保单账户价值 您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的具体情 况。

  5.3 费用收取 本公司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经本公司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7.11)后,计 入保单账户。

  保险费 初始费用率 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下部分 3.0% 人民币五万元以上部分 2.0%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为履行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责任需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本公

  司将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保单账户中 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人民币3元。本主险合 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至下一个结算日不足一个月的也按照人民币3元收取当 月的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年度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 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本公司上次年度保单管理费调整后的累计涨 幅,并提前30日通知您。

  5.4 保单持续奖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第六个保单年度初,本公司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2%作为保单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保单账户;在其以后每三个保单年度,本公司 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0.5%作为保单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保单账户。

  5.5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

  日。

  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 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 内公布。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 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保单账户价值在 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每日二十四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价值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 算时保单账户价值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