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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14:3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您有退保的权利。..。..。..。..。..。..。..。..。..。..。..。..。..。..。..。..。..。..。..。..。.1.7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5.5

  附件 7-3

  1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7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

  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 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投保信息变更

  1.6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

  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释义 7.3),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 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

  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 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见释义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 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合同构成

  1.2

  凡年满 18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投保人。

  凡出生满 28天至 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7-3

  2

  (6)

  (7)

  (8)

  (4)

  (5)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7.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7.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7.10)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7.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 7.12)、蹦

  (1)

  (2)

  (3)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符合领取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条件,且该被保险人是乘坐客运民航班 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 外按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航空意 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本主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

  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 7.5)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7.6)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 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 2倍给付公共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额外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 100万 元,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与所交保险费减

  去累计部分领取金额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3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

  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期间

  2.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利率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附件 7-3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 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 7.13)、摔跤、武术比赛(见

  释义 7.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