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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014-08-25 10:21: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 险 事 故 通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知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 故 保 险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 残 保 险 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 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 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方式选择权 取,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 险 费 的 支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付

  期 交 保 险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20 年、25 年、30 年和终身。

  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和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需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该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期交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 的交费日期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 加 保 险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费 (1)每一个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已支付;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增 加 期 交 保 您在支付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保险费后,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支

  险费 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增加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 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您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归 属于第 1 保单年度,在此之后的各保单年度应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的该次增加部分 依次归属于第 2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 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4.3 期 交 保 险 费 在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

  缓交 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我们按本条款“5.8 风险保险费”的约定收取风险保险费,本合

  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

  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

  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初 始 费 用 收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取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第 1 保第 2 保第 3 保第 4 保第 5 保第 6 至第 10第 11 及以后

  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0~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49%25%15%10%10%5%2%

  0~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超出 6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 3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 1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5%5%5%5%5%5%2%

  超出 500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追 加 保 险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为5%。

  费 的 初 始 费用

  4.5 持续奖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单年度起且在您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以前各期 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之前或其后的 60 日内支付,我们将按照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 账户价值。

  持续奖金占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第 2 至第 4 保单年度第 5 及以后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比例1%2%

  对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期交保险费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 2 及之后保 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奖金。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保单账户价值。

  4.6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

  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y 保单账户

  5.1 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

  产品设立万能账户,万能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 式由我们决定。

  5.2 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本

  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 保 单 账 户 价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