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恒康天安万全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

  全残状况。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费。若 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豁免其基 本保险费。

  公司豁免基本保险费时,若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上述延期未 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公司将退还上 述情况发生之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 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 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并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在本合同或 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后生效。如果这一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公司不负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事项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个人账户管理

  公司收到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管理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公司收到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并对个人账户收取如下三项费用: 一、初始费用:公司为您建立个人账户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在您所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和额外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扣除,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二、保障费用:公司因承担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其它附加险保险金给付责任所

  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每月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三、提取费用:当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解除本合同时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合同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 初始费用扣除

  公司将对您支付的保险费按如下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 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基本保险费交费次数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次75%

  第 2 次45%

  其后3.5%

  额外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额外保险费交费次数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次(8000-基本保险费)(含)以内部分6%

  (8000-基本保险费)以上部分3%

  其后3%

  第十六条 保障费用扣除

  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月(19)对应的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年龄、性别,以及 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于该保单月首日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本保单月的保障费用。如有附 加保险合同,则同时扣除相应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障费用。

  ���十七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向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每次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最低 为人民币 500 元,且应是人民币 100 元的整数倍。每次部分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人民币 2000 元。若个人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 2000 元(含人民币 2000 元),公司不再允许部 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2、您的身份证明。

  公司将从您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中按如下比例扣除提取费用:(提取费用=您申请部分提 取的金额×提取费用扣除比例)

  保险单年度(20)提取费用扣除比例

  第 1 年6%

  第 2 年4%

  第 3 年2%

  其后0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公司收到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首笔保险费在公司承保后五个工作日之 内扣除初始费用,并计入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的续期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在扣除初 始费用后也计入个人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个人账户结算日,公司将以上月末个人账户余额,加上本月计入个人账

  户的金额,并在扣除当月(保单月)保障费用及部分提取的账户金额后,按此结算日的当月 结算利率(21),计算出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若账户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 算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公司承诺每月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但公司每月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每年最后一个结算日后十五日内向您寄送上一年度个人账户

  余额对账单。

  第十九条 宽限期

  当公司预见您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保单月)的保障费用时,公司会 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您。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支付本合同的续期基本保险费或额外保 险费。

  如果您届时仍未支付续期基本保险费或额外保险费,公司将按日扣除该保单月每一天的 保障费用,直至个人账户余额为零。自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次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应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障费用及其利息。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二十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

  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或 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扣除的保障费用少于应扣的保障

  费用,公司有权更正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实扣保障费用与应扣保障费用的全部差额及利息,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扣保障费用和应扣保障费用的比例给付。若保险事故已发生,公司将 按实扣保障费用和应扣保障费用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公司实际扣除的保障费用多于应扣的保障 费用,公司应将实扣保障费用与应扣保障费用的全部差额无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 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公司在本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于签收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