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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09:1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首期保险费”。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经我们同意,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您可以追加交纳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交纳的保险费应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4.2 保险单初始费扣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取保险单初始费,扣取保险单初始费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个人账户价值”的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保险单初始费的扣取标准如下表所示:

  首期保险费在3万元以下首期保险费在3万元以上(含)追加保险费

  所交全部首期保险费的6%所交全部首期保险费的

  5%所交追加保险费的3%

  5个人账户结算

  5.1 万能保险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专用账户,即“万能保险账户”。专用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个人账户

  为了履行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为您设立独立的账户,即“个人账户”。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险单状态报告。

  5.3 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万能保险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上月的结算利率,确定结算利率的当日为利率结算日。我们在利率结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以日复利方式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该结算利率以日复利方式折算所得的年利率将保证不低于保证利率。

  5.4 保证期及保证利率

  为了保证您的收益,我们设置了利率保证期,将在每个保证期内确定一个保证利率,以确保您在保证期内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该保证利率。每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于每个保证期开始前宣布,第一个保证期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第一个保证期为5年,以后的保证期的期间待定。第一个保证期从个人账户建立时开始,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结束。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以后保证期的保证利率的权利,但调整后的保证利率不低于1.25%。

  5.5 个人账户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险单生效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保险单初始费后的金额;在此之后如您交纳追加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取保险单初始费后的金额增加。

  (2)我们每月在利率结算日按照已确定的结算利率和上个月保险单实际经过的天数,用日复利方式结算上个月的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3)特别给付金将在保险单周年日直接进入个人账户。

  (4)如果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提取申请书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的部分提取额度等额减少。

  (5)在两个利率结算日之间因解除合同或发生保险事故,需结算个人账户价值时,最后一期的利息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

  6个人账户价值权益

  6.1 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

  (1)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部分提取时,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①被保险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您没有未还清款项;

  ③您提取的金额和提取后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①保险合同;

  ②部分提取申请书;

  ③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给付您所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扣取下述费用后的部分。

  6.2 “部分提取费用”扣取

  我们在向您给付部分提取金额前,根据部分提取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按您所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您所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中扣取“部分提取费用”。部分提取费用的扣取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1个保险单年度第2个保险单年度第3个保险单年度第4个保险单年度第5个保险单年度第6个及以后各保险单年度

  部分提取费用占申请部分提取金额的比例5%4%3%2%1%0%

  6.3 手续费扣取

  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免除您首次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手续费,第二次及以后的部分提取,我们将按每次25元的标准扣取手续费。

  6.4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时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个人账户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条中所指借款利率由我们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制订,并公布后适用。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合同解除费用”扣取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我们在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前,根据合同解除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按合同解除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合同解除费用的扣取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1个保险单年度第2个保险单年度第3个保险单年度第4个保险单年度第5个保险单年度第6个及以后各保险单年度

  合同解除费用占合同解除时个人账户价��的比例5%4%3%2%1%0%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在扣取合同解除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巨额提取限制

  发生巨额提取时,即在两个利率结算日之间累计申请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达到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10%时,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万能保险账户情况全部或部分延缓支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