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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4:14: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4持续交费

  奖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您在第2至5个保单年度均在本合同约定的

  交费日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则在您交纳第5个保单年度的

  期交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累计所交期交保险费金额的2%发放持续交费奖金进

  入保单账户。

  2.如您已交纳(包括补交)第2至5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自第6

  个保单年度开始,对您交纳的每笔期交保险费,本公司按当期期交保险费金

  额的2%发放持续交费奖金进入保单账户。

  3.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金。

  4.5保单保证

  价值

  投保时,保单保证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

  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上一次计算

  保单保证价值后的保单账户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适用的保证利率和计息天数,

  计算保单保证价值。

  4.6保单账户

  价值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

  增加;

  2.本公司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交费奖金等

  额增加;

  3.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

  单利息等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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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公司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

  额减少;

  5.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

  额减少;

  6.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

  等额减少。

  在每满一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保证价

  值后,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整

  为保单保证价值;如结算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保单保证价值,则保单账

  户价值不予调整。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

  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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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全残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

  5.4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

  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未还款项

  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账户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

  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您有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

  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6.基本条款

  6.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

  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

  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提高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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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解除权

  的限制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

  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

  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

  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对于超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的实付风险保险费与应付风

  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

  险保险费的,如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计入保单账

  户价值,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随保险金退还给受益人。

  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

  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