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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终身寿险(万能型)A1款

2014-08-21 09:17: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9.4.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如果您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从未办理过合同解除手续,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同时我们将按宽限期起始日至复效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月数扣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9.5. 合同的解除

  9.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9.5.2. 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9.6.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后;

  2.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

  10.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您应当核实后如实告知。

  (1)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2)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风险保险费的,您应向我们补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下一个结算日累计增加的风险保险费和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我们将从变更后的首个结算日起按增加后的风险保险费每月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可以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10.2.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

  (2)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差额的风险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按实际累计已交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的风险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3)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高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所有多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将无息退还并进入您的个人账户,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若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本合同生效超过2年的,我们将则参照本条第(1)、(2)、(3)款处理。

  11.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释义

  12.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2.2. 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 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1);

  (2)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

  (3) 两上肢腕关���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注3);

  (8) 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4)。

  注:

  注1: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注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零点零二,或视野半径小于五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经180天的治疗以后,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受此限。

  12.3. 危险保额

  指结算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12.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
 

  附表: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险费表:

                                                                    单位:人民币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0

3.34

3.04

38

1.88

1.10

1

2.37

2.04

39

2.06

1.21

2

1.77

1.45

40

2.26

1.33

3

1.38

1.06

41

2.48

1.46

4

1.10

0.81

42

2.72

1.61

5

0.90

0.63

43

2.98

1.78

6

0.76

0.50

44

3.28

1.97

7

0.65

0.41

45

3.60

2.18

8

0.57

0.35

46

3.96

2.41

9

0.51

0.30

47

4.35

2.66

10

0.48

0.27

48

4.79

2.94

11

0.48

0.26

49

5.26

3.26

12

0.50

0.27

50

5.79

3.60

13

0.57

0.30

51

6.36

3.99

14

0.66

0.33

52

6.99

4.42

15

0.78

0.38

53

7.69

4.89

16

0.89

0.42

54

8.45

5.41

17

1.00

0.46

55

9.29

5.98

18

1.08

0.50

56

10.22

6.62

19

1.13

0.53

57

11.23

7.33

20

1.15

0.55

58

12.34

8.11

21

1.15

0.56

59

13.57

8.97

22

1.13

0.57

60

14.91

9.92

23

1.10

0.57

61

16.38

10.98

24

1.07

0.57

62

18.00

12.14

25

1.04

0.57

63

19.77

13.43

26

1.02

0.57

64

21.71

14.85

27

1.01

0.58

65

23.84

16.42

28

1.01

0.59

66

26.18

18.16

29

1.03

0.60

67

28.74

19.85

30

1.06

0.62

68

31.54

22.18

31

1.11

0.65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