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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团体终身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9 12:2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团体终身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海康团体终身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7.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的1.1倍与其身故时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7.2 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则我们从开始领取年金日起,按该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领取周期和该被保险人约定的年金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合同有年金领取保证期,且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保证期内身故,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7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6.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开始领取年金日

  2.5 年金领取周期

  2.6 年金领取保证期

  2.7 保险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解除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性别错误

  8.2 合同内容变更

  8.3 被保险人变动

  8.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8.5 地址变更

  8.6 资料提供

  8.7 争议处理

  9 释义

  9.1 团体

  9.2 周岁

  9.3 法定身份证明

  9.4 保单周年日

  9.5 保单年度

  9.6 现金价值

  9.7 投保年龄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团体终身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年金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缴费金额和年金 领取周期,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每一被保险人每次年金领取金额,该金额在 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养老年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于约定的领取“养老年 金”时间点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上述3.3.1至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我们与您依 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应缴的保险��。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个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载明。

  6 解除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合同的范围仅限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尚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被 保险人。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8.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已开始领取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养老年金”,我们将不接受减少该 被保险人的申请。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8.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

  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 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8.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8.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

  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8.7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 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9.1 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及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9.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9.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9.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

  9.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我们退 还的那部分金额。

  9.7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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