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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一生保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11:0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4 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其给付条件不变,给付金额以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若您选择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附加的其他所有附加险即刻终止,同时我们退还申请减额交清时所有附加险的现金价值。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95%,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6.2款恢复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