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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金荔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014-08-20 14:22: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曾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我们将先扣除您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7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章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2.4)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

  ①您所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的105%扣除您累计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见12.5)公共交通工具(见12.6)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万元为限。

  3、 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

  ①您所缴纳基本趸缴保险费的105%扣除您累计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全残的,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照等同于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本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万元为限。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①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 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2.2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2.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2.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第3章保险费

  3.1保险费的缴纳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基本趸缴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

  3.2保险费的构成本合同的保险费包括基本趸缴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

  基本趸缴保险费指您为购买本合同所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

  额外投资保险费指您在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向我们书面申请额外缴纳的保险费。您每次缴纳的额外投资保险费不能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要求。

  3.3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当您超过本合同附加合同的宽限期仍未缴纳本合同附加合同的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见12.11)以及12个月的保单管理费(见12.12)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用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自动垫付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4章个人账户

  4.1个人账户的设立本合同生效时,我们将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保单账户价值。

  4.2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和首月保单管理费的余额;

  2、此后您缴纳额外投资保险费,保单账户价值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3、我们在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金额在保单周月日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扣除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扣除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保单周月日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领取部分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给您寄送最新的保单账户价值报告。

  4.3结算利率我们将在每月初公布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个保单周月日和本合同终止时,我们按照最近已公布的结算利率,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结算方法为:

  保单账户利息 = 保单账户价值 × [(1 + 结算利率) - 1 ]

  在每个保单周月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一保单月度的实际经过天数;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终止时所在保单月度的实际经过天数。

  4.4最低保证结算利率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即保证自本合同生效五年内,您个人账户最低的结算利率为2.5%,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即从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最低的结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加上保证利差之和(其中保证利差为0.5%),但需符合当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和利息税率以当时的水平为准。

  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 存款利率 × (1 - 利息税率)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但实际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4.5初始费用您所缴纳的基本趸缴保险费和额外投资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我们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其余部分将进入个人账户。

  基本趸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按基本趸缴保险费的4%收取。

  额外投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按额外投资保险费的3%收取。

  4.6保单管理费的缴纳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个保单周月日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20元保单管理费。

4.7宽限期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保单周月日不足以支付当月保单管理费的,自该保单周月日次日零时起60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