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金世如意终身寿险
2014-09-15 14:11: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4)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 “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费 到期日前支付续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10)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保 险合同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垫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其欠交 保险费及利息(11):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足以 垫交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 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险 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 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 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符合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一残疾项目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复效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