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恒泰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2014-09-05 09:26: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时间。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 还我们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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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
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 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申请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自始无效。 您向我们退回保险合同,我们无息向您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鹤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征得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 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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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我们在保险单 上批注。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您不作前项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 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