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鸿运来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0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现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对于本主险合同各保险单年度中未满一个完整保险单年度的期间,公司不进行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四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0)及利息)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中止申请(保险合同即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否则当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的,公司将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自动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之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主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