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20 10:11: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凡同样年龄员工家属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则须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发生并被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起9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发生本保险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列表》中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重大过失、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对符合本重大疾病保险之“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情况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患有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直接关联的疾病。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产品分为A、B两款,产品A提供18种疾病的保障,产品B提供30种疾病保障,重大疾病的定义及等待期和生存期要求详见释义部分。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