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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0 10:04: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 合同)由《中英人寿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 人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见

  7.1)。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

  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 同的生效日。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1.5 保险金额与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请减少保险金 上载明。

  额

  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时,

  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0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 7.3) 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 7.4),我们将按本附 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本 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如合同中止后又复效的,为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之 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 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保险金额减少为零,本附加合同及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90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如合同中止后又复效的,为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 (含第 90 天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 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见 7.5),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 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如合同中止后又复效的,为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之 后,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 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90

  同一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 3次,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 3 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如合同中止后又复效的,为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 (含第 90 天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_

  2.2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任何 一种重大疾病或附表二所列 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 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9)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 7.10)(因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 35 项和第 36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见 7.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2)。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的,如果您 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 7.13)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 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