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19 09:48: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诊患上患上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险费经过完整年度数)),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件23:
幸福附加康福宝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200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2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宣告死亡处理。.. 4
3.4 诉讼时效。.. 5
3.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
6. 其他事项。..。 5
6.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5
6.2 扣除款项。.. 6
6.3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6.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和定义。.. 6
[1]均以该日期计算。
[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并经医院[4]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且自确诊日起生存满30天,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后(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第一个保单年度限制)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诊患上患上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已交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1+10%×每期保险费经过完整年度数[6])),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7]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