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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19 09:21: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多重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第二类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投保人所应支付的主合同的保险费将被豁免并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终止效力,但本项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将延续至主合同终止或付费期满时止。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康悦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康悦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四)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五),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