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信诚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8 09:20: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被保险人保险计 划变更

  3.4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依双方议定的投保标准,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 保险计划,该变更保险计划在本公司书面同意并签发保险批单当日的 24时开始生效。

  变更保险计划前后的保费差额,根据结算结果退还或加收保险费。 变更前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在保险计划变更生效时终止。 变更后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间从保险计划变更生效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缴费期满日或团

  体保险合同终止日的 24时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减少被保险人 3.5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在指定日期减少被保险人,如 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 本公司把指定日期记载在保险批单上。

  本公司将结算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扣除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至指定日期的 24时终止。

  终止团体保险合 同

  3.6 在团体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书面通知本公司于指定日期终止团体保险合 同,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 日期。

  本公司以所有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的 75%结算,扣除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剩 余保险费退还给投保单位。

  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至指定日期的 24时终止,团体保险合同的效力至指定日期 的 24时终止。

  4基本条款

  职业变更的处理4.1被保险人

  变更职业或职务时,投保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的 职业分类,本公司自收到投保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本公司退还保险费差额;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加收保险费差额;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将计算未到期保险费退 还,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投保单位没有通知 本公司,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与性别误告 4.2 投保单位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见 5.14 条)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或解 除团体保险合同。

  (2) 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单位补缴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单位尚未补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 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单位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单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因 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团体 保险合同的解除

  4.3 投保单位在订立、变更团体保险合同时,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 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或解除团体保险合同。

  投保单位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取消前或团体保险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 费。

  投保单位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该被保 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取消前或团体保险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及其它应缴而未缴费用后,将未到期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单位。

  变更通讯方式 4.4 团体保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投保单 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单位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所知的最后 通讯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单位。

合同效力的终止 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