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17 09:0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1798.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20.0万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则我们将按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满60周岁,则我们将按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信诚[2007]271号, 2007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 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保险责任的开始 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 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且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80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责任 7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达60周岁(含60周岁),则我们将按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未满60周岁,则我们将按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除外责任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注5)的机动车(注6);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7);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9)。
受益人 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何申请理赔 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0)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5)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